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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教授瘫痪病床前被解聘 用眼睛“开口”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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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xuh
送交时间:2010/09/01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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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教授瘫痪病床前被解聘 用眼睛“开口”维权


xuh 贴于2010/09/01 13:49 (武汉大学校友论坛)
主题字词: 张在元 武汉大学 解聘 劳动仲裁


  武汉大学教授张在元病床前被解聘事件有重大进展。8月10日,全身瘫痪的张在元因手不能动,用眼睛“写“下委托代理书,授权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起淮作为代理人,向湖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诉状,向武汉大学索赔586.2万元。

  13日,曾两次婉拒张在元状告武大索赔案的湖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同意立案,进入索赔程序。昨日,代理律师张起淮向晨报记者透露:已收到同意立案的书面回复。

  2005年,留学归国后,张在元被聘为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任期4年。

  在武汉大学,张在元的学问和风度曾迷倒了一大批学生,拥有众多铁杆粉丝,学生粉丝们还送给他各类外号:大愤青、大忽悠、恨钱郎、设计教父……

  2006年底,张在元教授身患神经元障碍症的消息在学生中传开。

  2009年4月30日,处于病危状态的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院长张在元教授在病床接到学校解聘通知。校方称,张在元聘用合同到期,属正常终止聘用;张在元病后学校曾多次派人探望,并补贴和垫付了85.1万元。张在元亲属认为双方聘用并未到期,而且解聘病重员工有违国家相关法规。

  瘫痪教授用眼睛“开口”说话

  与校方多次协商无果后,今年初,张在元亲属委托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起淮代其维权。

  4月21日,张起淮代张在元向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递交了诉状,向武大索赔460万元,但诉状两次被驳回。

  据代理律师张起淮透露,事情卡在了如何确认张在元的委托意愿上。亲属代替张在元委托律师,必须有医院出具的张在元无行为能力证明,并有三名亲属现场签字委托。张家只好从老家将张在元90岁的老母接到武汉,办理代理律师委托书,结果却被告知这样也不行。因为医院证明显示,张在元虽然不能行动,但思维清晰,思维正常的人就不能算无行为能力的人,他的亲属就不能代他请律师,但问题是张在元自己又没有表达委托意愿的办法。

  维权由此陷入僵局。

  今年7月,受全身瘫痪的英国科学家霍金通过眼动仪与外界交流的启发,张在元的学生们捐资8万元人民币从美国进口了一台同样的眼动仪。

  7月30日,学生代表将眼动仪送到了张在元病床前。经过简单的练习之后,张在元用眼睛在屏幕上“说”出了他病后的第一句话:“I LOVE YOU!”这令在场的亲属和学生代表热泪盈眶。

  “亲眼”写下申诉书和授权书

  8月2日,在两名学生的帮助下,张在元花了两个多小时用眼睛写下一份456字的申诉书,认为他在病重治疗期间被武汉大学解聘,武大违反了国家劳动合同法。

  10日,张在元通过眼动仪授权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起淮作为他的代理律师。当天,律师将委托书和一份索赔诉状递交给了湖北省仲裁委员会。

  三天后,张起淮律师收到了湖北省仲裁委员会的立案回复。

武汉晨报 首席记者陈勇

武大教授病中遭解聘 律师称一切应当看合同性质

  一则“武大著名教授张在元病危遭解聘”的求助信近日在网上疯狂转载,发信人披露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院长张在元博士在患病期间被校方解聘,校方现已停止支付医疗费。

  11月17日晚,武汉大学人事部负责人就张在元有关情况回答了中国新闻网记者的提问。


(躺在病床上的张在元通过眼动仪表达自己的思想。记者史伟 摄)


  该负责人称,2005年4月张在元老师被聘任为武大城市设计学院院长兼教授,聘期4年。双方在聘任合同中约定,学校为张在元提供每月1万元的报酬。

  该报酬包含养老、医疗、失业以及工伤等保险和公积金中单位承担部分。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张在元的医疗费用应由个人支付。

  今年4月,鉴于张在元老师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院长职责,且张在元本人及家属并未向学校提出续聘要求,聘任合同到期自行终止。

  武汉大学宣传部门还对记者表示,张在元既非全职聘用,其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学校,亦不享受校内教职工住房及公费医疗等福利。据报道,张在元教授今年59岁。

  法律看点

  张在元教授正在患病,在此期间武汉大学以聘期已满为由,终止其聘任合同是否合法?

  律师解读

  北京人力资源法律网首席律师梁枫说,要衡量武汉大学的行为是否合法,主要看武汉大学与张在元教授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而具体是哪种关系,需要劳动仲裁部门来认定。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本质的区别在于:前者中的劳动者是单位正式员工,而后者中提供劳动的一方属“兼职”人员。

  情况一 劳动关系

  正确方法 武大应支付医疗费

  梁枫律师说,如果武汉大学和张在元教授之间是劳动关系,那么张在元在聘任期间出现的一切问题都应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制约和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武汉大学应当为其支付医疗费用。

  即使其合同约定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但是该约定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员工生病 合同到期应顺延

  梁枫律师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在法定的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在法定的医疗期间,即使聘任合同到期,武汉大学也不能终止与其的劳动合同。合同应当顺延至医疗期满后才能终止。

  梁枫律师说,医疗期和职工的工作年限有关系,最低3个月,最高1年。根据报道,张在元教授的聘期为4年,如果按照规定,其医疗期应为3个月。

  情况二 劳务关系

  正确方法 合同到期可终止 医疗费用应自理

  梁枫律师说,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因为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所以,双方签订的聘任合同的内容,只要双方认可,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张在元教授与武汉大学建立的是劳务关系,那么合同到期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或者续聘。

  提供劳务的一方不受《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医疗期”的相关限制性规定。

  此外,因为张在元教授和武汉大学在合同中约定医疗费自理,那么武汉大学就可以不承担报销医疗费的责任。

  梁枫律师说,如果双方是劳务关系,武汉大学解聘病危教授的做法虽然看似不近人情,但是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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